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加强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麒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为了强化和改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
专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
济效益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处理规范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做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的全部内容。定期年度审
计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审
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审计、会计、
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
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与被审计的部门、个人有利益关系或冲突的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基本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及审计行业标准就以下项目对其财务的真实、
合理性,制度的有效性及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查,并形成书面的审
计、评价报告。
(一)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财务处理的规范性、合理性;
(五)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离任;
(七)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特定项目;
(八)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按时报送有关计
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检查会计记账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以及经济活动相关资料;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对审计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
料;
(四)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事项的意见,以
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内部制度及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
失的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分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常规审计主要包括对公司各部
门及所属子公司等每季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离任等进行审计核查;定
期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是根据董事会授权,对特定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是有计划、有秩序、有目的,即从确认项目开始到审
计结束应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后续阶段四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准备阶段
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部门、各单位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董事会对年度重点项
目的审计要求,制定内审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总经理、董事会并按各自的权
限审核批准与之相关的审计工作计划。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总体计划,编制
半年度和项目详细工作计划,确定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至少包括审计通知书中
的内容),经董事长审核签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种类、目的、内容范围、方式、起讫
时间、审计小组负责人及成员等。
审计通知书正本应在实施审计前三日送至被审计单位,复印件由内审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实施阶段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解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强弱,对会计凭
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采取顺查或逆查,全部或抽样检查;同时在实施的过
程中形成详细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根据工作底稿,按项目整理归类,构成审计报告材料草稿。
第二十三条 报告阶段
审计小组根据检查结果对被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问题、意见及建议。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的简况、对被审单位财务状况
及经营状况分析评价、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涉及金额、数量、人员、审计小组意
见、有关证据资料附件。
审计报告经内审部负责人对工作底稿及相关原始材料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
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征求审计意见稿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书面意见,
经被审计单位主管签字,(如被审计单位具法人资格,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负责人
也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公司内审部,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对审
计报告无异议。
审计报告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定稿并作出结论,经董事会审核批准签发,
同时对存在问题要求改进的,通知被审计单位按时执行。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
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后续审计阶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审计报告结论进行整改,
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解决问题,并将相关整改情况向有关方报告,协同有关部门
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水平。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建议,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内控评价审计需求相关资料,审计部门认为应
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
处分建议,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查出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的行
为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出现严重缺陷问题,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
关规定认为应当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应当按公司有关规定,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
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执行,
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部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分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
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子公司指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