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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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致力
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
改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
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2022年5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监管函〔2022〕
第85号《关于对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000万元至17,000万元;4月20
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7,500
万元至9,000万元。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为8,817.16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
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1.4条、第6.2.1条、第6.2.5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
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
〔2022〕15号《关于对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孙平范、杨雪兰、邹锦洲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孙平范、杨雪兰、邹锦洲:
  经查,2022 年 1 月 28 日,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披露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净利润)为 13,000 元至 17,000 万元。4 月 20 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 年年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1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7,500 万元至 9,000 万元。
万元。慈星股份业绩预告技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
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慈星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孙平范作为慈星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雪兰作为慈星股份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邹锦洲作为慈星股份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慈星股份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论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
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4年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
〔2024〕6号《关于对宋甲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宋甲甲:
  经查,你担任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配偶莫
亚男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3 年 8 月 2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 20,000 股、
交易金额 14.78 万元,2024 年 2 月 2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 20,000 股、交易金
额 9.10 万元。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
定。鉴于上述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
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1)宋甲甲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
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
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
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
  (四)2024年2月23日,时任董事宋甲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
监管函〔2024〕第22号《关于对宋甲甲的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宋甲甲:
  根据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披露的《关于董事亲属短
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你的配偶莫亚男于2023年8月2日买入2万股慈星股份股
票,于2024年2月2日卖出2万股慈星股份股票。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
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公司董事,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交易慈星股份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4.1.12条的规
定。”
  (1)宋甲甲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
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
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
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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