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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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可操作性,积
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5-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时,公司以现金
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
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根据公司股票估值情况
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须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后提交股东会,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应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证券部
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
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四、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特殊情形
  (一)股东违规占用的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可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特殊情形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六、利润分配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
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
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八、其他事宜
执行。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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