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7 证券简称:山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0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8)。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4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4
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19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0,219,804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53,72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
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9,066,076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77,715,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5.8839%。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7,586,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5.79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29,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3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29,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广
发(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重华律师、张钰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77,703,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7,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90%;
弃权 5,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7,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922%;
反对 7,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99%;
弃权 5,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7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三分
之二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77,705,9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7,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90%;
弃权 2,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9,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234%;
反对 7,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99%;
弃权 2,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三分
之二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77,705,9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7,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90%;
弃权 2,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9,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234%;
反对 7,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99%;
弃权 2,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三分
之二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77,703,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23%;
弃权 2,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7,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922%;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1%;
弃权 2,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77,701,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23%;
弃权 4,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5,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472%;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1%;
弃权 4,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77,701,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23%;
弃权 4,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5,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472%;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1%;
弃权 4,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77,701,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23%;
弃权 4,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5,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472%;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1%;
弃权 4,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77,703,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23%;
弃权 2,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7,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922%;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1%;
弃权 2,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77,701,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23%;
弃权 4,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5,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472%;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1%;
弃权 4,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调整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季永聪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13,526,936 股不计入
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174,91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反 对 9,529 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 联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的
弃 权 4,120 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 联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5,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62%;
反对 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1%;
弃权 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2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