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创智: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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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5-064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或列席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73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81,43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3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41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68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6 人,代表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86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7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41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683%。
   出席会议人员: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会议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5%;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3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8%;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19%。
   本议案关联股东【通達現代家居(香港)有限公司/ Tongda Modern Home
(Hong Kong) Limited、通达(厦门)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8%。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4%;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1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锦屏律师、孙嘉穗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见证本次股东
会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在核查后认为: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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