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原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刘丽勤、姚东俊律师出席并见证贵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与验证。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
为完整、真实、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文件复印
件与原件、副本与正本相符且内容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公告》”),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公告》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 6 号东方鼎盛中心 A 座 10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伟刚先生主持。
易所 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9:25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中
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理人员、截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法律意见书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议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7 人,均为中小股东,
代表公司股份 30,067,39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84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身份,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或列席的人员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为: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亦未发现本次股东会
遗漏或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存在。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议,并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
东会推荐的点票人和推举的监票人清点了现场表决情况,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
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通知公告》所列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 758,147,0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8%;反对 5,176,2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1%;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4,890,5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824%;反对 5,176,27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156%;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赞成 762,969,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9,7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3%;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表决结果:赞成 762,969,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9,7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3%;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表决结果:赞成 762,969,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9,7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3%;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表决结果:赞成 762,969,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9,7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3%;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表决结果:赞成 762,969,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9,7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3%;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表决结果:赞成 762,969,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法律意见书
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9,7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3%;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表决结果:赞成 762,969,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9,7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3%;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表决结果:赞成 762,969,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9,7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3%;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赞成 762,969,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9,7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3%;反对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瑞 聪 刘 丽 勤
姚 东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