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
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
(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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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规定期限内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
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
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在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金街 58 号横
琴国际金融中心 33A 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陈宏良主持。公司董事
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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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根据贵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取得的统计结果数据,贵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09 名,所持有的表决股
份总数为 359,726,2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71%。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计 2,908 人,代表股份 83,392,8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12%。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与网络投
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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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01,210,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295%;反对 8,125,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5045%;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061,3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0%。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4,206,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88.9841%;反对 8,125,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7432%;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061,3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727%。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01,984,0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775%;反对 7,224,3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4486%;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188,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39%。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4,979,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89.9115%;反对 7,224,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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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的 8.6630%;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188,7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255%。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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