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博 22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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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博 22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683号
致: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 11 月
持有人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苏博特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
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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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
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博 22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议案》。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博 22 转债”2025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10:30
在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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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与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的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未偿还本期债
券张数为 604,470 张,代表“博 22 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60,447,000 元,
占“博 22 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7.56%。
除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604,47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弃权票 0 张,
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
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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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有关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
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