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博特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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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作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博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有关规定,对苏博特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博 22 转债”)回售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博 22 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141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 日公开发行了 8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80,000 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2]196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8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回售条款及价格
  苏博特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博 22 转
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江苏苏博
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博 22 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一)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在回售申报期内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
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
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
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博 22 转债”第四年的票面利率为 1.5%,本次回售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天
数为 154 天(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利息为 100×1.5%×
   三、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博 22 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博 22
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650”,转债简称为“博 22 转债”。行使回售
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
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
   (四)回售价格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博 22 转债”,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四、回售期间停止转股
   “博 22 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
“博 22 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
指令。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博 22 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保荐人对
本次“博 22 转债”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周明杰      易博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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