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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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人员组成和结构,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
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被提名人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
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股东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
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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