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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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
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
 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
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
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
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
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
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
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
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
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工作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确定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保证在第一时间
向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报告应披露事项,以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借助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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