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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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上市规则》”)、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健
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条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
具备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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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
明;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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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
    《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
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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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复印件)。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聘
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
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须按本细则第八条
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和必须履行的手续,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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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
议纪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
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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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
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
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
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
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配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完成定期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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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告季度报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半年度报告;
  (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公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
告。
限及时公告:
  (1)临时股东会决议形成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2)重大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3)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限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件公告书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事件的实质。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2)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7)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 30%;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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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0)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
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
定。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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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重复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七)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息披露义务;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
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
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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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执行。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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