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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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
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理(总裁)会议,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
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向经理(总裁)、董事会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
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
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
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
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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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一名财务负责人,职务为财务总监,由经理(总裁)提名、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处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处领取薪酬;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
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大专及
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
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
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
达能力。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
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海关关务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其他
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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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四)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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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方案;
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告与沟通工作。
  (二)主要权限如下:
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
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
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置及人员配备;
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
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
奖惩;
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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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审计室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二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考核;
同时须接受经理(总裁)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的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
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
设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每年度末,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的
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报表、税
收筹划与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务支持等,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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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财务负责人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
效。若未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
任。
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室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
提交辞职报告,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
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
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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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
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法及
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管理、
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室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
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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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职、
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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