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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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有效防范
和控制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外币汇率风险、外币贷款利率风险等风险,同时加强对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择期结售汇、外汇掉
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单一品种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
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
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由集团财务中心制
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集团财务中心按照每年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制定年度外汇套
期保值计划,确定全年的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可在十二个月内滚动使用。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董事
长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
批、实际操作、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
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
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
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
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
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
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该方案应与套期保值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
期限相匹配,且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公司财务部
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
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复核后,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
间进行比较、询价,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金融衍
生工具开展业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外汇套期保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合约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裁,同时抄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经理(总裁)经审
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经理(总裁)、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
方案, 并实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
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在亏损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以上的,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
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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