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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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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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
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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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
展战略和发展前景以及所处行业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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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邮寄资料;
(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公司网站。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在
公司定期报告中公布,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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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经理(总裁)、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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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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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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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
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
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配合支持投资
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并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
理层。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拟定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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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或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报纸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为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
《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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