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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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工作,持续提升公
司 ESG 表现,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
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 ESG 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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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掌握 ESG 相关政策,并制定公司 ESG 战略规划和目标;
  (六)监督并检查公司 ESG 指标管理表现,就提升公司 ESG 表现进行研究
和提出建议;
  (七)监督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的编制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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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
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召开临时
会议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
知之日起 2 日内未被通知人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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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进行表决时,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委员的表
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填写表决票,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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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
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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