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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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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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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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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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战略委员
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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