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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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
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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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
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机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
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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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3)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或主任委员或两名以
上委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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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提名委员会
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
消失。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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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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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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