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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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促进公司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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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前述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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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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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
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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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于每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
送董事会秘书,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全年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原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
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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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长审核,并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
            第四章 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幕
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相关人员应签署《内幕
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
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
罚。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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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对本制度的
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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