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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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水平,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审阅 ESG
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签字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或办公室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
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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