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05: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企业风险预警及防范能力,
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内部审计准则》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国
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
  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的活动及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进行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资企业如有需要,
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党委、董事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批准
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
作经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
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向董
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
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管理层
  管理层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提供内
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
建议的整改。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
  公司设置纪检审计室,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纪检审计室向公司党
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及评估,定期报
告有关工作情况;日常工作向分管领导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采用集中管理体制。投资企业因行业监管要求,可
按需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纪检审计室对投资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
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审计技术交流和审计信息沟通。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应根据经营规模、审计工作量、内部审计组织构架等,配备
足够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
技能和实践经验,了解审计范围内的业务,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通过后续教育、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
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
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履行
  第八条 纪检审计室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纪检审计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委派的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分管日常工作
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投资企业的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收支、资金管理、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等。对参股企业的审计依照其《公司章程》或投资协
议的约定实施;
  (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围绕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授权审批控制和不相容
职务分离控制等开展监督;
  (五)对重要经济行为和高风险的业务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
查,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
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重大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
标、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六)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七)对投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对审计活动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九)协调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国资委等外部监督机构实施的审
计项目;
  (十)其他需要进行审计、检查、评价的事项。
  第九条 纪检审计室履行职责时应具有的权限
  纪检审计室履行职责时应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议,召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和完善内部
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如有)
等决策和监督机构的会议和决策资料,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预(决)算等有关资料,以及
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方面的各类文件,如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及业务台
账等;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现场勘察相关
资产;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六)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
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七)经批准,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
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
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公司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独立性原则
  纪检审计室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纪检审计室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
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可参
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投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
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方式
  纪检审计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审计或非现场审计的方式;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非审计部门
人员、联合投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等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但不得
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涉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事项,应按公司一般项目采购相关
制度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纪检审计室应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以及审计资源
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实施。纪检审计室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监
管部门关注的事项,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相结合的
方式,实现审计全覆盖。未列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经批
准后实施。
  投资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纪检审计室备案。
  第十三条 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项目启动前纪检审计室负责人应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通过审前收集和研究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相关政策法
规、内控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状况、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等,有针对性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
内容、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及具体分工等内容,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
的准备工作。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牵头编制,经纪检审计室负
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
  纪检审计室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 3 天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下发
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在开
展审计工作前,视情召开审计进点会。被审计单位须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准备。
  第十五条 组织审计实施
  审计组应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综合运用内控测试、分析性复
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
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完成审计实施程序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
单位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书之日起 10 天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加以核实,决定不予采纳的,应
给出明确理由,决定予以采纳的,应进行修改并形成正式报告。审计
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
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真实、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
现重要性原则。
  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应按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报批,连同整改通知书
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人员。
  第十七条 督促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整改方
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期限;在送达之日起 90 天内,按照审计意
见要求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含整改证明性材料)
                         。
  纪检审计室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制度,跟踪、检
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审计问题进行逐项销号管理,必要时
可开展“回头看”等专项检查及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管理项目档案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
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工作档案和归档,并明确项目档案保
存、调阅、借用等的程序、方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公司及时对内部审计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机
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纪检审计室应当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纪
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
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公司党委、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
得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
奖惩以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作纪律及奖惩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廉洁原
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
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等违反回避原则的审计项目,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
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等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单位
和人员进行问责。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等行为,
应及时予以纠正,由公司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陆家嘴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