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
券的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相关部门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相关部
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见附件)
,
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
办公室,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关
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文件类型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息类型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是
? 是 ? 否 ? 是 ?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