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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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完善董事的薪酬管理和履
职考核评价,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
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
  根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依法依规聘请的,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的
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选聘的,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指通过公司股东会选聘、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董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董事的履职考核评价由董事会组织实施;薪酬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
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公司董事薪酬发
放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董事履职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董事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
律相符,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六条   公司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
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二)公司外部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三)公司内部董事:
  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
酬管理基本制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考核管理基本制度》等薪酬绩效制度,
经考核后领取报酬。
  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支付津贴等其它薪酬。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第六条年度薪酬基础上,根据工作量情况设立董事临时
津贴。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
员会实施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股东会决议、考核结果等,
发放董事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
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或部
分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变动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履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实施年度履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公司董事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对公司董事的考核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廉洁从业、合规诚信执
业、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分别制作年度工作报告或履职报告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
个结果。
  第十七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
称职”:
  (一)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
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三)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
从业要求的行为;
  (四)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
确定是否再继续担任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会就董事履职考核评价情况、薪酬情况作出
专项说明,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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