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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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的利
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换届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公司董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
额而补选的董事其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得跨届任职。
  第六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
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为确保累积投票制的效用,须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
行分别累积投票。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十三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
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要在
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
释。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
数)。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
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
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
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
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
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
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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