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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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490 号
致: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现场见证
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
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志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
                                               法律意见书
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 3 名股东,均为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8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70,13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58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641,20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29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并依法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束后,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
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
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
独计票。本次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0,165,70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3%;44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7%;34,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99,73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897%;44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124%;34,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8%。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及会议主持人等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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