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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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
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维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 《 上 市 规 则 》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
业效益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
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五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协同证券事务部、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
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
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做出决定:
含的限制;
资计划;
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第七条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董事会审批通过: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
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
划、步骤及措施;
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计,并向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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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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