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简
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得
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和有效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
产收益,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
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
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
第 1 页 共 6 页
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
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三)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
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公司拟开展委托理财未达
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 2 页 共 6 页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委托理财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应当履行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
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
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
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
第 3 页 共 6 页
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设立委托理财登记台账,落实各项风险控制
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
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
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先向
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取得公司财务部审查同意。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
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
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作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
细账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 4 页 共 6 页
第五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
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受托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
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
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
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现金管理,应当参照本制度关于委托理财的审批、执
行、风险控制的规则实施。
公司开展现金管理的累计余额应当与委托理财累计余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
月)、可转让或可提前支取的保本型产品或进行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
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等存款形式存放。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用于质押,不投资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
为投资标的的产品,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出现产
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
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 5 页 共 6 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