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得凯: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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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往来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
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
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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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
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
提供资金;
  (八)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
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予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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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
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与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资
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
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
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
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的日常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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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
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
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
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
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
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
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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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
应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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