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得凯: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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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权
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切实落实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制度。
  第四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等价、有偿”的
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二)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四)切实履行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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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
条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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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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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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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上述第(四)项和第(五)项所称“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
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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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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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披露: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
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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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
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
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
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
易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说明该关联
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
偿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标准,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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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超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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