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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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建立稳健
薪酬制度指引》《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
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及《公司章程》载明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
门按其职能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
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委员应当具有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标准与方案,并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
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标准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建议;
  (三)审核公司整体薪酬政策和年度薪酬总额,并对薪酬政策以
及年度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主要薪酬政策是否符合薪酬制
度制定原则发表意见。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予以纠
正;
  (四)就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现金薪酬、
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
赔偿)),以及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
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六)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
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
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七)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
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
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九)研究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十)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第(七)项及第(十二)项中的“董事”指代全体董事。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经董事会
批准,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召
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过半数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的,公司应当向委员说明,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时
间要求。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以及委托人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及简要说明(如有);
  (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日期等。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
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个人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
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
材料、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依法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的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监事会撤销之日
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2015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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