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唐股份: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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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与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   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   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   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   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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