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鸣食品: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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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
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经授权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
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
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产品、财务、人事等情况,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
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热情耐心;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
定期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
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见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
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
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
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
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
义签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
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
样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简称“上
证 e 互动”)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
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上证 e 互动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上证 e 互动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刊
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
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
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
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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