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审计确认和咨询活动,旨
在增加价值和改善公司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公
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的效果,以帮助公司实现其战略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不得兼管业
务部门,内部审计团队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独立于公司业务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不得被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其目标、性
质、战略、规模、风险状况及治理结构等相适应,并配备充分的资源和具有相应
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
并列入财务预算。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彰显诚信、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应有的职业审
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
保持高度警惕。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
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
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团队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
碍审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指定的公司高级管
理层进行处理处罚。公司对拖延和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每年应保证一定的
后继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业务培训
等,以保持专业的熟练性。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和咨询业务
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必须保守并不限于下列公司秘密:
(一) 公司产品功能、设计、成本价格、销售任务等;
(二) 公司投资、融资、合并与拆分等经济活动的会议记录、相关资料及
文件等;
(三) 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
计对象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
(四) 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审计问题及评价,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对
象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五) 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内部审计
负责人审批不得向外透露,不得公开发表,并应同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关于内幕信息保密责任的相关规定;
(六) 对向内部审计团队揭发问题的公司员工、群众来信或邮件,以及外
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都要为
其保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
计人员进行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
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团队如下权限: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全部要素。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
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
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十八条 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团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对象或
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
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指定的高级
管理层:
(一)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或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证明材料等其他
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证明材
料等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 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五)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反馈执行情况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且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九)内部审计部认为需要制止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指定的高级管
理层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过程中以及实施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和出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过程中及实
施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过程中及实施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过程中及实施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
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团队应于每年初依据监管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团
队资源,以风险为基础拟定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批
准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可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团队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
后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工作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
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谈话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
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在审计过程
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团队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及时
与审计问题的相关单位沟通审计情况,研究分析审计问题,确定审计结论和整改
计划。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团队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制度,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或审计结论,将审计成果通过审计报告或分析报告等形式及时报送给审计问题相
关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以及公司管理层,具体报告发送对象由内部审计负责
人确定。如相关审计成果反映出公司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同步报送给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跟踪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投入资源对审计问题进行整改,审计报告中所
列示的问题必须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整改同时应制定相关措施或规定预防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团队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及
报告。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审计委员
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十条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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