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鸣食品: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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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及“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
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
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
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
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
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
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
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等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
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
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
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
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
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证
券管理部: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
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当天将会议决议
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不需经过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
件,报送文件需经该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董事长审查;
  (三)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报告董事会;
  (四)需经董事会审批的应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授权人)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
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
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
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有关情况置于公
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
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特定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从事证券服务业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 好
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
披露事宜。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
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
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或
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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