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9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成都中自光明催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光明”)系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自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故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中自光明提供
的担保金额为 1,0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中自光明提供的
担保余额为 6,00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 0。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中自光明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近日公司与浙江民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以下简称“浙江民泰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中自光明提供最高本金数额为 1,0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以
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 年 5 月 20 日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提供合计不超过 25 亿元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担保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
担保。其中,公司为中自光明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 亿元。前述担保额度及授权有
效期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同时由相
关被授权人签署有关担保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
本次担保事项在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
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是
被担保方 担保额 是
否
被 最近一期 度占上 否
担 担保方 截至目 本次新 为
担 资产负债 市公司 担保预计有 有
保 持股比 前担保 增担保 关
保 率(截至 最近一 效期 反
方 例 余额 额度 联
方 2025 年 9 月 期净资 担
担
保
自主合同约定
的主合同债务
人履行债务期
中 中 限届满之日起
自 自 三年,每一具
科 光 体业务合同
技 明 (或协议)项
下的保证期间
单独计算。如
主合同项下业
务为银行承兑
汇票、保函、
信用证,则保
证期间为自债
权人垫款之日
起三年;分次
垫款的,保证
期间自最后一
笔垫款之日起
三年。如主合
同为商业承兑
汇票保贴(贴
现)协议的,
则保证期间为
贴现票据到期
之日起三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成都中自光明催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5696668944
成立时间 2011 年 3 月 18 日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
注册地
道三段 35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云
注册资本 11,000 万人民币
内燃机尾气催化转化剂和催化转化器产品等的开
主营业务
发
中自科技持有中自光明的股份比例为 80.00%,成
股权结构 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自光明的股份比
例为 20.00%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297.65 35,643.70
负债总额 14,787.81 30,703.95
净资产 5,509.84 4,939.75
营业收入 21,408.75 51,518.40
净利润 570.09 1,290.48
注:被担保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
好的履约能力,被担保人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保证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成都中自光明催化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最高本金数额 1,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敞口、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
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代理
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鉴定费等),以及其他应由债务人承担的应付费
用。
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银行
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
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贴现)协
议的,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自光明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
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担保额度是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同意的范围内
进行的,中自光明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自光明提供担保,中自光明的其他股东成都光明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主要原因系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属于国资股东,其对外担保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
时考虑到上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出
比例担保,其他少数股东没有按比例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3,153.00 万元,均为对公
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18.1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或
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