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