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牌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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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制
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中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和控股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公
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前述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
任人。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信息
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证券信息负责人与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样负
有报告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
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上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以下统称为“报告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报告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对于突发
的特别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晓信息之时即刻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公司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
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
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参股企业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一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内的除外),应当及时报告: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出现下列可能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
的情形之一:
散;
提足额坏账准备;
产的 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七)重大变更事项,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变更: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
网站上披露;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以上未列出或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但报告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制度性文件要求报告人及时报告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已上报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报告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
行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已报告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随
即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
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
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或解聘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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