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7: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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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总裁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者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职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补选。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
人数的,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细则规定
人数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
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
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
董事、总裁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如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提名委员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体委员发出,
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
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细则的目
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
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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