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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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
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
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连任,
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提名
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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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
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
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
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事项的性质、对
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
综合确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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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其他资料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移交瑕
疵、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
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切实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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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
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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