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7: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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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
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作为研究、制订、规
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珈伟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
过。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
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职期
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选。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 2/3 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
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
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或者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釆用通讯表
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体委员发出,
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
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1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2人以上代
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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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者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者
变更。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
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
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
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召
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
理。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记录人员为证券事务部的工作人员。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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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细则的目
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
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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