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7:14:1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依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
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悉知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
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
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
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
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
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第十四条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
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在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
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
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
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
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珈伟新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