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7: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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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
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珈伟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考核周期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考核时间为会计年度结束至本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行政总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结构:
  (一)内部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
包括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
  内部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照公司薪酬标准
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
  (二)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实际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
事视情况在公司领取固定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实际任职岗位及工作性质,按照公司薪
酬标准与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
  第十条    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薪酬标准,由固定年
薪与绩效奖金组成。由公司根据整体经营情况与个人考核情况进行核算,具体
发放规则按公司年度考核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前述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
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相关差旅
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地区薪资水平:通过市场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
同地区的薪资数据并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之目的,
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
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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