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其任期
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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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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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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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参加相应的
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解释权属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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