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大唐电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大唐电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与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
批程序:
(一)相关单位、相关部门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简称“审
批表”),列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期限等。相
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分管领导对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公司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单位、
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监
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解释权属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关联方/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
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应当公开披露的条件/时间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分管领导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审批
备注: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