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7: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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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
法,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公
司控股公司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公司控股公司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予以报告:
  (一)会议事项
(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
(三)定期报告
(四)应当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
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
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1)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将股份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而进行的
回购;
  (2)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3)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4)重大风险事项:
  ①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②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③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④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⑤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⑥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 30%;
  ⑦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⑧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⑨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⑩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5)重大变更事项:
  ①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②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③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④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⑤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⑥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⑦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⑧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⑨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⑩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协助董事
会办公室按期完成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的编制及披露。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业绩预告标准的,
将业绩预告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各部门、公司控股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编制所需
材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各项重大信息,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相关部门、
公司控股公司等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或部门应当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协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八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公司控股公司等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或部门应当及时
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四条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时间要求,以电话或邮件
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及时、准确的了解公司重大信息的
基础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资料报送工作、及妥善处理投
资者所关心和询问的问题,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办
公室为具体执行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为重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
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就有关信息与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沟通。
     第十五条 各信息报告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于信息通报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咨询。
     第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应该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有关信息知
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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