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 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7: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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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议案管理,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水平和
议事效率,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议案,是指根据《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正式
文件材料。
 第三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议人主体,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具体议案及其附件材料。提议人主体包括:
 (一)董事长;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四)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六)总经理;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议案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具
体以《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 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内容应做到目标明确,论证充
分,资料完整,程序合规,并应视情况就议案内容提供详备
的补充资料或说明作为议案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项的背景、依据、主要情况,议案的可行性、
必要性、风险分析,需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明确表述等;
 (二)该议案经相关前置会议研究讨论或审议情况的说
明及相关会议纪要;
 (三)涉及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
产交易等重大事项的议案,还应一并提交和议案相关的材料,
如意向书、协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
告等;
 (四)其他支持性文件。
      第三章   议案的提交与审核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为议案相关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为议案承办部门,应当
结合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事项复杂程度合理安排和把
控相关时间节点,并根据董事会及相关专门会议的安排,将
议案及相关附件等材料提前提供董事会办公室,以备董事有
充足时间充分了解议案事项的具体情况,更高效的履行董事
会及相关专门会议程序。
 第八条 议案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等规
定需经前置会议研究或审议的,应完成相应前置程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议案事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收到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初
步审核,如议题不属于董事会职权、前置研究或审议程序尚
不完备的,可退回承办部门;如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承办部门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议案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承办部门有义务
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拟定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及提供相关必备
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收集的议案材料整理汇总成
董事会会议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后,发起召开董事会会
议的内部请示流程,经董事会秘书、相关领导审核,由董事
长最终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会议案及相关资料,连
同会议通知,按《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时间送达全体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涉及股东会职权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按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议案时可由提议人委托他人进行
汇报。其中,董事长作为提议人的,一般由董事会秘书代为
汇报;总经理作为提议人的,一般由议案涉及的公司分管领
导代为汇报;独立董事或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作为提议人的,
一般由议案涉及的公司分管领导代为汇报。当议案涉及的公
司分管领导为公司董事的,可由议案承办部门负责人代为汇
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内幕知情人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
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公告披露之前,议案承
办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事项均负有
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国法律、法规、相
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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