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
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
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
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
利率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
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
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
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
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
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额,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
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或以跨
境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无外汇衍生品
交易功能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
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保
荐机构(如适用)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发表专项意见。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
业务。
第十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除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可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方案拟定、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外
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计和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
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外汇收支的
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
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经相关内核部门审核后提
交公司决策层通过。
(二)采购及销售等业务部门收集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
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
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
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财务部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
险,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
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
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根据汇率走势、汇率预测等进
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将风险情况及解
决方案上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
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
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
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
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