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牌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7: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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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和《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
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违反本条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担保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事项,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批,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公司届时在股东
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
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四)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并由董事长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董事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审
计委员会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或者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审议的事项等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召开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且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公司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八)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保荐机构的
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第三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六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代理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
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相关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的答复。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股东会发言包括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股东及代理人要求发言的必须经
大会主持人许可,大会主持人可以视会议情况安排发言;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
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六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
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
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
息时间。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由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记录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关
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
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
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
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
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
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予以
监督。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交
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
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五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独立董事人数,前述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以民主方式提名,经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六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
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
较高者确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
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
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体
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作出有关董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
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七十七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
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决
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
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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