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含公司、子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
全性,从上市公司运作规范需要出发,以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行政公章、中英文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
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报关专用章、董事会印章、工会
公章、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章及各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及废止
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部统一归口管理及授权办理;印章刻制前必须
事先书面报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
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未经审批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者,一经发现必追究其责任,因私刻印章对外造成法
律纠纷或严重后果者,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由需刻制印章的部门负责人提交《印章刻制申请单》,写明印章刻制申请部门、
经办人、印章名称、印章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用途等;
(二)《印章刻制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公司的印章经证券部负责人审
核签字后,提报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审批签字;子公司、分公司印章的刻制由该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时报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三)将审批之后的《印章刻制申请单》交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备查;
(四)公司印章由公司证券部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子公司、分公
司的印章刻制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
印章刻制后,必须在启用前到公安机关进行印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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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印章启用前须先做好戳记,留样保存,并填写《印章使用留样登记表》,
以便备查。公司的印章启用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批准,并由公司证券部下发启用
通知,子公司、分公司的印章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并由公司证券部
下发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注明启用日期、发放部门、接收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保管人以及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各式印章原则上只许刻制一枚,确因业务需要加刻的,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
申请加刻;同一名称印章有多枚的,需加编号予以区分。
第八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印章遗失或被盗、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以及印章损
坏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经部门负责
人审批后,证券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批准同意;子公司、分公司的
印章需废止时,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时报公司证券部登记备
案。
印章废止后,必须向原备案或者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以公告形式声明作
废。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相关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台账。已废止印章由公司
证券部妥善保管或销毁。
因印章废止后,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必须重新办理刻制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行政公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业务部门印章由相关部门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用
章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
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恪尽职守,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
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
的,印章专管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印人提出申请,
填写印章外借申请单,并标明印章名称、用途、借出时间、预计归还时间,并由部门负责
人领导签字审核确认,再将审核后的印章外借申请单交由证券部存档备案,确认后方可带
出,且携印章外出应两人以上同行。印章外借期间,申请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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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若印章不慎遗失、损毁或被盗,印章专管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并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专管人员
的直接上级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印
章不可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或调动的,需委任新印章专管员,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
应监督其进行印章管理工作交接,印章的移交手续办结后方可办理离职和人事调动手续。
印章移交办理手续,需签署《印章移交登记册》,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
间、图样等信息,移交后必须及时将移交情况报证券部备案。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上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
公函和文件,出具的证明、函件,以及对外签署的协议,要求必须加盖行政公章的特殊合
同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
公司、分公司公章的各类合同等;
(四)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
外开具发票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决议、文件等;
(六)报关专用章:适用于办理各类产品出口报关的公函、证明等;
(七)工会章:包括工会公章、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章,适用于办理以工会名义开展
的相关工作文件等;
(八)部门印章:适用于以各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
内部以及对外一般业务宣传使用,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超出上述范围使用的,必须
事先书面报告公司证券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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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实行系统线上流程事前审批制度,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用章审批
程序经相应主管领导批准后盖章。
第十七条 文件盖章后,应将盖章后的文件原件存档保管,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留存原
件时,可以复印件存档,但必须经手人员写明原因并签字。财务人员依日常工作权限及常
规工作内容使用印章盖章的文件,可以不留存。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在盖章前应对所需盖章的文件进行审阅,如在文件的内容、
手续、格式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疑问,应请示上级领导。在一些重要的用印情况下,要加强
审阅工作,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对违反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拒
绝盖章。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在未填写或未填写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印章,但经公司总经理
或董事长批准同意的紧急用章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经办人员必须立即将全部已盖章的文
件交回印章管理人员销毁,并同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二十一条 加盖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骑年盖月”。用印文件超过一
页时,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如诉讼文书等)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
须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保管部门应建立用印登记表,书面登记印章使用日期、文件名称、
用印人(经手人)、用途、用印数量、批准人、原件留存情况等;印章保管部门应每月将
用印登记表扫描或复印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
印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
具体监管制度如下:
(一)公司印章的监督:由公司审计部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核查结果予以通告,出
现问题将对印章专管员及部门负责人予以绩效扣分并处以警告;
(二)部门印章的监管: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做好印章的使用登记和盖
章文件留档,出现问题将对该部门负责人及印章专管员予以绩效扣分并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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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专管人员、印章保管部门负
责人需无条件承担该印章使用的一切责任,如因使用或保管印章不慎给公司、子公司、分
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越权用印,一经发现,公司、子公司、分
公司将对其严肃处理,并根据损失对其进行相应的追偿。
第二十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若因交接不
明给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保管负责人、原印章专管人员和接管人
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和个人未经公司授权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的
或越权审批用章的;
(二)印章专管人员不遵守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印章专管人员对《合同评审表》与合同文件的内容、手续、格式等方面有明显
不符而予以用印的;
(四)印章保管部门和印章专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遗失的;
(五)未履行规定的签批程序,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擅自用印的;
(六)未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等违规情况,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拒绝用印的;
(七)任何涂改印章、将部门印章改换成公章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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