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
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
机构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
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
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低风险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
月。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对于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
性,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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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
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
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
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
模。
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投资于以
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产品,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
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对于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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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其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授权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之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
司总经理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
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
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等资料提交财务总监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
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审计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
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八)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总监报告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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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提交至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十二个月投资产品明细,
说明金额、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
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
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
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
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
账外投资。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不得质押,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
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八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选取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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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其中,资金来源为闲置募集资金的,只能选取保证
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方应为正规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
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财务部在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
财具体运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总
监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并按季度上报董事会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和异常
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
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
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
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
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
账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
况进行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部,并
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
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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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
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委托理财业务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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